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后,不是每次对方都履行义务,缴纳罚款的,如果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和民事执行不同,行政执行有自身特点,其执行对象广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不得和解,并且可以有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