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行政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为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政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应该是按照合同履行所在地来进行确认的。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案件在哪一个地方进行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大家的认识可能不是很清楚,一般只有在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做了相关规定: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
根据《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涉及到行政合同诉讼的相关的问题首先要先确定好诉讼的法院,管辖权的归属对案情的影响有时候是很大的,所以诉讼人应该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可以权衡利弊,在上面的两个选项中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为自己胜诉争取到更大的可能性。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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