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期间可否停止行政执行?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诉讼期间具有的特点,然后再来说说具体的关于行政诉讼案的详细情况。
诉讼程序是有一套非常规范科学的程序,程序规则是结合了以往的经验而制定出来的。
诉讼程序还具有促进双方沟通达成解决案件。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对于法院判决不满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诉讼法》中提出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要求停止行政执行:
被追责方认为有必要停止的
原诉人以及厉害关系人要求停止的
法院认为该行政执行有损原诉人经济利益的并且对损失难以弥补的以及有损国家利益以及形象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被告或原诉人对停止或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可以申请复议。
除去以上几点,行政执行的行动不会因官司诉讼而停止执行。只有符合以上几点特征的,才可以申诉停止相关行政执行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是因为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符合原则。
而这原则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是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本身的目的并不是以非法违法的行为来处理问题,执行后不论造成的局面是否合法得当,但都是应该被视为为合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是必要维系行政管理秩序。因为只要当事人起诉,就要停止行政执行,那么就会造成行政管理秩序的乱套。
第三,即使不停止行政执行也不会造成更大问题,而且法律规定了诉讼中停止执行的例外条例,并通过法院仲裁可以得到补救纠正。
所以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伤害后果的行政执行一般不允许诉讼中停止行政执行。对诉讼期内行政执行不满意有争议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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