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的是执行人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所给出的一个具体行政决策有所异议,进而到当地的法院进行上诉,要求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的行政决策行政决是否合法作出相关的裁定,在相关的行政诉讼里面应该对于需要进行管辖的相关法院有所规定。那么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时候,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呢?
一、行政诉讼管辖所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的原则
1、方便相关的当事人参与到相应的诉讼程序,这里特别是要方便作为原告的一个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参与到相应的诉讼程序。
2、应该有利于相关的人民法院对于这一个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以及相应的执行。
3、应该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公正性和准确性。
4、应该保障相关的人民法院之间和的工作分担。
二、那么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时候,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呢?
那么这个问题就要牵扯到相关的行政诉讼管理这一级别的相关问题
这里所说到的级别管辖指的是依照我国相应的法院组织系统来对于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相应的案件应有的权限以及他们的分工。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里面的第14条道第17条的法律法规分别对于法院的级别管辖作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一般的基层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对于第一审的相应的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二)中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下面所列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里面的第十五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下面所列的一些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1、对于相应的县级以上也就是市级和省级这一类别的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部门所实施的一些行政管理感到不满提起相应的诉讼的一些案件;
2、海关这一类部门所进行处理的案件;
4、其他的一些我国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应该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
这里面所说的“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按照我国现行的《若干解释》里面第8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有下面几种情况:
(1)相应的被告属于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是部门,基层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应的案件不合适;
(2)对于我国的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一些公众诉讼或者是集团诉讼这一类的案件;
(3)属于重大的涉外或者是牵涉到我国的澳门、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的这一类型案件;
(4)其他的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对于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于全国范围里面的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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