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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一、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 此外,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5)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在执法的过程中什么是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 又称“回避制度”。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四)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五)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 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七)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在执法回避中,不管是案件的负责人还是办案的民警,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甚至是书记员和翻译人员亦或是鉴定人,本着回避的原则,都需要进行回避,不再处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这不仅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凸显了法律的公平性。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决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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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回避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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