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行政不作为的答复由谁作出?
由行政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有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解释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合法的提出申诉的,但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机关的申诉流程来进行处理,另外在上级行为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作出答复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不服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直接起诉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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