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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是审核一下事由,然后就是实际的执行,做出决定书。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强制执行的事项都是需要一份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只有拥有一份决定书,相关的事项才能够依照这个决定书开展下去,并且决定书内容和格式一定要保证没有错误,实际的操作也是完全依照决定书进行的。

延伸阅读: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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