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打行政官司应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有选择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如果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理;同时受理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