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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怎么办?
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的就应该执行二审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当事人提出来的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不是必须要启动再审程序的,行政诉讼中再审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二审的判决结果有问题,驳回再审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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