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察法立案有哪些条件?
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批呈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立案审查。
同时,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规定规范了监察机关立案工作,保证其准确、及时地立案,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经初步核实存在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纪委监委“应当”立案调查。这既是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授权性规定,也是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职责性规定。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承担着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重要任务。对于党和国家交予的重要任务,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职责,纪委监委应当守土有责、认真落实,不得回避矛盾、退让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以坚定的决心、顽强的意志、空前的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坚持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付出了艰巨努力,正本清源、拨正船头,保证了全党沿着正确航向前进,推动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党、对国家、对民族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这其中,就有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做出的巨大努力。十九大后我们党仍然一刻不停歇地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继续以霹雳手段惩治腐败,激浊扬清、固本培元,不断深化标本兼治,持续释放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信号。深化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好治标的利器,因为没有治标、没有惩戒的威慑,治本也会难以见到实效。在这其中,纪委监委就是承担标本兼治的重要机构之一,特别是在强化治标、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方面,纪委监委更应该义不容辞、勇于担当。
纪检监委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要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来履职尽责,就是要敢于监督、不怕得罪人。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本来通过初步核实已经发现并掌握了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和事实证据,本应依法对A某的严重问题立案调查,但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却回避矛盾、不敢担当,有案不查、有贪不肃,自己不查,也不向上级报告,甚至在上级部门发函督办的情况下,仍然不作为、不履职,性质极为恶劣,在当地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省纪委监委及时“亮剑”,对A某严重问题直接调查处理,同时又对不作为不履职的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严肃问责、依规处理,充分履行了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的职责要求,展现了纪委监委在对外惩治腐败的同时,也敢于“刀刃向内”、加强内部监督执纪的政治勇气,赢得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赞赏。
无论是否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在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之后,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处罚的,对于民事主体,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积极的收集证据,然后向相关的管辖机关举报,经核实后,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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