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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行政执法的处理合法吗?

临时工对于我们并不陌生了,不管是警察,城管还是其他岗位都有临时工的身影。但是社会上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执法,城管打人等事件往往都由临时工出来承担的责任,也因此临时工一时也是替罪羊的代名词。“临时工行政执法的处理合法吗”也是一时间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谈一谈这个问题。

临时工行政执法的处理合法吗?

1.“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只可从事辅助性事务。

长期以来,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认为临时工应当是可以执法的。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也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由此可知,“临时工”并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临时工只有协助执法权,他们只能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比如,协警可以在交通执法中维持秩序、宣传教育,协管可以在城管执法中巡查、劝导、通知等,但是他们不能作出罚款或没收决定,这些只能由正式的执法人员来行使。

临时工的身份关系尚未理顺且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也不适合赋予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资格。一方面,在财政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单位聘用临时工,会造成了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想办法通过不正当途径“弄钱”;另一方面,某些单位聘用“临时工”的初衷,可能就是为了方便转嫁责任,出了事情好拿临时工当挡箭牌;此外,某些单位会聘用临时工来完成一些正式人员不愿做、不会做或不屑做的事情,势必会造成劳动者之间的工作转嫁,并由此带来借身份和职位所进行的寻租活动。

各地专门针对协管员制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2.“临时工”履职违法,用人单位难逃其责。

既然“临时工”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行政执法权,他们在履职过程中若有侵权违法行为,该如何追责呢?

记者整理了近几年“临时工”参与执法的数起典型事件,发现“临时工”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侵权违法行为时,涉事单位多是直接将其开除了事。

无论是协管,还是协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权违法,涉事单位大多以“他们是"临时工",已经予以辞退或开除”的处理结果来回应大众,平息众怒。当大家还在关注着事件的后续发展,期待单位或其他责任人能为此事担责时,却迟迟没有等来下文。  

对此,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他代表行政机关,他的所有的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就都应由行政机关来负责,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免责。如行政执法中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涉事单位进行赔偿;若受害人就该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诉讼,也只能起诉行政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执法行为人。至于执法临时工的个人责任,应在单位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再行追责。

3.“临时工”不一定是“替罪羊”,行政机关遭遇信任危机。

在诸多恶性公共事件中,网友们对涉事单位事后关于“临时工”说辞的关注度,甚至超过了暴力执法事件本身。他们质疑涉事单位是有意拿“临时工”当“替罪羊”,以此逃避本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今天你被临时工了吗”的调侃语一度在网上广泛流传。

但其实,临时工真的只是涉事单位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替罪羊”吗?在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看来,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到底是不是临时工实施了侵权违法行为。他认为,如果不是临时工执法,行政机关就有拿临时工当“替罪羊”的嫌疑;如果确实是临时工所为,就不存在“替罪羊”之说。

实际上,公众也并非不知道有些侵权行为很有可能就是“临时工”所为。令他们反感的是,涉事单位总把“临时工”推出来承担责任,一“开”了事,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让网友们有种被敷衍、被愚弄的感觉,久而久之,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也就减少了。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有会这么想:既然临时工参与执法了,那么他们就会有执法权,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这是错误的,临时工只有协助执法的权利,在法律层面来讲他们是不具备执法权的,这么说来,临时工行政执法的处理也就是不合法的。所以行政单位想把一些脏水往临时工的名义上泼,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小编希望行政单位能认真负责的为人民服务,让我们重拾对其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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