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期限是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在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必须要执行的,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讲,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一般行政机关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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