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拘留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是已经确定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是尚未查清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而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作为特定概念的行政拘留,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结果,而不是过程。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建立在对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其结果是剥夺与损害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故而还具有实体性、最终性、结论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它区别于具有程序性、临时性、中间性、可解除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行政处罚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但相关情况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