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12月24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结合国家有关养犬管理要求,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对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者行为规范。
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实现良法善治。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行人;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