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③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
⑤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①通报批评;
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④返还权益;
⑤恢复原状;
⑥停止违法行为;
⑦履行职务;
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①通报批评;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②接受行政处罚;
③履行法定义务;
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人民群众可以进行举报,也可以是机关内容进行检举,查明确实违法行政法律规定的,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等等,都可以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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