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辨认笔录签字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5、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辨认规则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1、第二百五十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3、第二百五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根据辨认方式不同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时,侦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