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相关的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时,应积极的调查这类违法案件,确定这类被执行人存在违法情况的。启动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对这类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进行强制办理,确保我国社会的合法秩序,相关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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