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行政许可赔偿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没有直接使用行政职权、或者是公民或者法人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行政许可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是具有行政职权的,可以对违法的人员进行处罚,但是在行政执行执法时,如果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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