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程序,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实质性审查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审查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据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形;
(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
(3)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决定程序
①当场决定程序;
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
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如果当前的事项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对于当事人来讲,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递交了证明材料之后,只需要等行政机关的通知。在我国,需要特别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经营事项涉及公共安全,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都需经过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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