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所谓不作为,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业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本案中陆某就是一犯罪客体的身份出现的。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要注意一下三点:
第一,犯罪客体之所以应当作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因为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其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作为受害人的陆某,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
第二,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属于犯罪客体只有那些受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才会成为犯罪客体,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所以必然要受到刑法的保护。
第三,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体外在事实特征,在本案中李某明知刘某对陆某下了毒,但他因不满与陆某的婚姻,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制止陆某生命权受侵犯,从而导致陆某死亡,也可以说李某的不作为导致了陆某的死亡。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客观性。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活动,是由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表现于外的各种事实特征组成的。
(二)法益侵害性。犯罪的形形色色决定了犯罪行为客观表现形式的多种多样,但只有从客观上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复杂、多样,具体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四)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这是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具体表现。
(五)必备性。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成立而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果不具备犯罪客体方面,就说明根本不会存在具体法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客观事实,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此案中,李某作为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体。据此,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为限。李某正是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因而单位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只有自然人才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所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以下两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的人类之独立个体。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自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他认为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这样一来李某就有“充分”的理由去进行不作为犯罪。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这是犯罪主体要件的表现形式。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这是犯罪主观要件的法律含义。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因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因此被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又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至于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犯罪,只影响量刑,但在情节犯中,犯罪动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定罪,从而成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特定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源通常包括四方面:
①法律上的;
②职务、业务上的;
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
④先前行为造成的。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自己的责任追究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都不能很好的利用有关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会出现问题,所以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犯罪的追究固然重要,但是对于我们的利益来说确定责任人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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