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为:
1,在授权中,被授权者的权力既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授权是单方性的,必须服从的,而委托则是双方达成行政合同,被委托者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
3,被授权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而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活动。
1,行政处罚的委托与授权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转让关系,只是授权比委托转让的行政处罚权更多,更彻底。
2,二者的行使主体都可以是行政机关,只是前者的执行主体比后者的执行主体的权力更大。
3,被授权与被委托关系都必须在法定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活动。
4,行政处罚的委托与授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益,节约行政执法资源,起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
虽然二者具有许多共性,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完全相同的权力转移方式,他们也存在着一些相异之处:
1,在授权中,被授权者的权力既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来源于国务院的授予,而委托则只可来源于国务院以下的行政机关的依法授予。
2,授权是单方性的,必须服从的,而委托则是双方达成行政合同,被委托者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
3,被授权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而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活动。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正如前言所说,二者都健全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构建了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有着促进作用。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公民可以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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