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上。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有人在该两项原则的基础上,还概括了其他的原则如行政应急性原则或责任行政原则等。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对国外依法行政原则的考察和对照,笔者以为,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在具体内容上是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法治经验并吸收其合理和积极因素的。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将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分解为如下四项子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且这四项子原则还可再演生出若干从属性原则而各有其丰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让机关在平时行使对公民不利的处罚权力时必须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而不能随意侵犯公民其他的权益,所以要求行政处罚必须遵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始终围绕着法定的内涵进行而不能僭越了总的规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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