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建立在正确把握认识规律的基础上
根据证据形成对已发生的、无法重现的事实的确信,是人的认识过程。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应与人的认识规律有关。如在界定刑事程序证明标准时,英美法系的理论界、实务界都将这个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重要决定时的心理状态进行类比、从而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样或那样影响的怀疑”。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时,也应当考虑到人的认识规律的特点。
在诉讼法的立法、理论和实务上,证明标准一般都是二元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各有不同。美国辛普森案就是两种证明标准不同的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对事实的认定,却会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刑事诉讼要解决国家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是法律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有着自身的固有特点和独特的功能。行政处罚是在近代以后才产生的,近代以前,刑罚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的趋势开始出现并成为潮流;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日益复杂,秩序的专业化色彩越来越强,司法由于其非专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行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日益膨胀。这种变化在客观上需要有一种适应新形势的制裁方式,它必须具有专业化和效率性的特点。从20世纪中叶开始,许多违法行为由受刑罚制裁转入“秩序罚”一一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部门渐渐成为法律适用的“大户”。
既然行政处罚是有其内在规定性的具有不可替代功能的制裁方式,那么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是独立的,为行政处罚确定证明标准就必须考虑到行政处罚自身的功能和特点,尤其是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如果不考虑专业性和效率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就会成为行政处罚不应有的负担,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其独特的社会调整功能,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
3、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前述美国行政裁决证明标准的特点之一,就是行政裁决证明标准是分层次的,而对相对人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就是分层次的考虑因素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不利益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方方面面,这种制裁有轻有重,轻到小数额的罚款,重到吊销某种许可证或执业资格。对于较重的处罚,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较为复杂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有的还具有某些司法程序的特点,如听证程序。对于证明标准来说,也应当区别一般处罚案件与较重的处罚案件来分别确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施处罚。
4、可操作性
作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证明标准虽然具有主观性,但同时又是客观的,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虽然无法达到象各种程序要求那样明确和具体,但也不能过于模糊,必须能够使人理解和判断,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证明标准的存在而具有确定性,不再是一种任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素质的普遍提高,大家越来越关注法律了。行政处罚的标准有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它们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在行政处罚重,如果一方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的标准,已经在进行的行政处罚在审查中也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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