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行政执法单位对违章者进行符合法律程序纠正其错误做法的手段来百姓可以这么理解,象是交警开出罚单,交通局扣押没交养路费的机动车,卫生局对卫生达标不合格的饭店进行整顿及罚款等等都是行政处罚,其处罚方式有 罚款 扣押物品等等!
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的规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行政处罚最大的一个特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是不遵守法定流程的,那么是属于无效的处罚。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对行政处罚不服气的,那么可以进行上一级复议,申请复议也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大家一定要掌握时间,逾期,法院不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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