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二、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人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个时候是要申请回避的。同时,申请回避之后要由行政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回避,之后在行政负责人没有做出相应的决定之前,林业执法人员是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的。
延伸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