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笔录的内容是什么?
(1)首部。
①标题。居中写明“调查笔录”。②调查的时间、地点。③调查人、记录人。④被调查人、在场人。主要依次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场人只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
(2)正文。
律师应根据调查前事先拟好的问卷提纲,有重点,有条理地问被调查人,并将被调查人所回答的具体问题和主动提供的其他与案情有关的事实、线索一一记录在案。
(3)尾部。
被调查人、在场人签名及调查日期。
二、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制作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即“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为此,结合《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询问证人笔录是一种法律文书,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侦查人员根据证人的陈述制作的;一种是证人亲笔书写的。询问证人笔录既是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破案和审判的重要证据材料。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询问证人,必须依法制作正式笔录。
有关行政处罚在立案调查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审查处理,这时相关审查情况可以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有关调查笔录的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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