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原则吗?
行政处罚法就是包括公开公正原则的;
1、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
也就是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这是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2、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法就是对违反了行政条款而所要利用此法条来进行处罚的行为,必须要在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之下才能对案件进行处理,从而也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这样才能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对于违法者来说也要依法的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