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指在案件的现场 就已经掌握了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经过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争 议不大,不需要进行更多的查证求实。
2、依法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的种类只限于警告和罚款。罚款的数额则限于200元以下。符合上述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规定的治安案件,一般是处罚较轻、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影响也不大的 案件。
二、治安拘留处罚程序
1、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的职员在作出治安处罚之前,一定需要确定违法者具体违法的是哪一项治安处罚的规定,然后需要判断一下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若是满足某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暂时不需要执行行政处罚,而是需要交给法院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