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罚:行政拘留,《药品管理法》没有涉及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者,“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财产罚: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尊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行政违法相应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四种,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声誉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都可以给予行政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就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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