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处罚的执行主体。一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和其他机关有部分处罚执行权,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处罚,但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有协助实施处罚的义务。二是以法院为主,行政机关有处罚执行权。行政处罚分行政刑罚和秩序罚两种,行政刑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由法院决定;秩序罚由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地方公共团体条例或规则进行处罚。
处罚的原则。一是无法不罚原则。对违反行政义务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该行为发生以前已有可对此进行处罚的法律存在为前提;无法律规定,不得处罚。二是适法从其轻原则。奥地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时,如果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与裁决时的法律不一致时,应适用规定处罚较轻的法律。三是处罚以国内为限原则。
域外行政处罚的形式一般以决定或裁定为主。处罚的内容一般涉及金钱和物质两方面,有的涉及生产经营权和自由权。总之,各国处罚的深度和广度是互不相同的。
剥夺物质利益。剥夺物质利益表现为以罚款为主,兼有警告和没收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处罚形式是罚款,其他形式还有警告和没收,罚款幅度为5马克至1000马克,但其他法律可对某些特殊的违法行为,规定比这个数额高得多的罚款额;警告适用于较轻微的违反秩序行为;没收适用于违反秩序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剥夺名誉和自由权。名誉罚就是警告,自由罚包括拘留,住宅禁足、易科拘留等,自由罚不得少于6小时;被判处住宅禁足者,应进行宣誓,保证不离开住宅,违反誓言,按禁足时间执行拘留;易科拘留,是指当事人无力缴纳罚款时可用拘留代替。
剥夺经济活动权。最常见的行政罚种类有申诫、罚款、扣留、没收、停止营业、停止发行、取消职业证件、取消开车执照、丧失某种利益、取消某种资格等,涉及经济活动的主要权利被剥夺了。
剥夺生命财产权。行政刑罚,是指适用刑法典上的罪名进行制裁处罚,包括死刑、徒刑、监禁、罚金、拘留、科金等;行政秩序罚,是指对违反秩序义务人的一种金钱上的制裁。
剥夺人身自由权。行政处罚包括禁止令和强制令,具体内容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不予救济、罚款和罚金、销毁、没收、扣留财产、责令履行金钱义务、责令恢复原状、吊销许可证、限制许可证使用等。可以根据“限制人身自由”条款而逮捕、监禁违法的公民或外侨。
行政处罚在域外也是具有效力的,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可以包括剥夺人身自由权,剥夺生命财产权,剥夺经济活动权,剥夺名誉和自由权,剥夺物质利益等,一般以决定或裁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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