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复议,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构或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是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复议申请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强制执行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构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部门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部门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清单,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这些都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不可少的资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内需要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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