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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文书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一旦有人触犯了法律,则需要对其进行拘留观察,如果只是一些小的法律的错误,则需要在拘留所进行短期的拘留,则对其拘留者受到了教育,使其可以改过自新。但是如果是一些严重的法律错误的时候,则需要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了,那么,行政拘留文书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行政拘留文书时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行政拘留怎么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三、行政拘留要注意什么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 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 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 “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 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 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 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

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 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果真正的发生了行政拘留的现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应该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以及亲属。关于行政拘留文书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的相关资讯在上文已经体现,如果还有其他疑问,也欢迎大家在本网站上找一名专业的律师为其详细的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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