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借委托之名串通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比行政机关亲自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时才能委托。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人员、装备、技术和空间方面有困难;再比如,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行政事物,由于它们在时间上、空间上和管理对象上都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同时,也有公众的参与性,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
2、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法定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了组织行政处罚权,该组织就必须亲自行使,不得自行委托,让与其他组织行使。对行政处罚主体而言,行政处罚权既是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职责不能放弃和擅自转让。没有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将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是一种违法行为。
3、该项行政处罚权是可以委托的。
4、被委托的行政处罚应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处罚。
6、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综上所述,现实中可能公民出现的违法情况是某个特定的机关管理并作出处罚的决定的,但是因为特殊的原因该机关在客观上不能直接对公民进行处罚,但是处罚也不能因此被迫停止,此时行政机关之间如果有法律的允许是可以通过委托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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