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只要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一般程序
(三)紧急听证程序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只针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才会实施的行为,对于此行为一般也会按不同的案件来进行处理,轻者给予警告,而对于严重者就会给予行政拘留,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