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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只要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三)紧急听证程序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只针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才会实施的行为,对于此行为一般也会按不同的案件来进行处理,轻者给予警告,而对于严重者就会给予行政拘留,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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