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
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能够依法减轻处罚,或是从轻处罚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列举说明。如违法行为很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而且当事人马上就进行了改正,那么可以不给与行政处罚,若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发生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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