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返还罚没款如何做凭证?
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款等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收缴罚款时作为“应缴国库款”记账,并要求及时上缴财政国库,财政部门没有“返还”义务,单位有经费需求时,应该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一般预算拨款下达给单位使用,事业单位做账时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二、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 赌具和赌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国家出台的政策对罚没款的处理是上交国库,不存在返还的情况,除此之外,可以政府会根据罚没款的收缴情况,拨付一部分用于相关行政建设和开支,但这属于行政拨款,并不属于返还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罚没款处理情况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政返还罚没款的方式和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存在异议的,则需要结合实际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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