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
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二、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有效机构
近几年的医疗实践证明,科单位在处理医疗纠纷案时,不论是哪级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病人及家属都有顾虑,医疗卫生系统内部不免有偏袒之嫌疑。因此,应加强机构建设。
1.在普通法院应建立医疗卫生法庭: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目前,卫生部门制定的各种条例、规章、卫生技术标准等,还有一些地方性卫生法规均已颁布执行,然而却没有专门从事调解医疗纠纷的法律机构。由于医疗纠纷案的审理,涉及到法学、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知识,必须由专门机构的专职司法人员来审理。因此,根据我国目前医疗卫生情况的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建立“医疗卫生法庭”专门调解医疗卫生方面的矛盾。
2.建立最高仲裁机构:在建立医疗卫生法庭前,可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个医疗纠纷案的最高仲裁机构(或称医疗纠纷调解和委员会),并逐步向卫生法庭过渡。此机构由卫生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各医疗单位医疗纠纷案的接待、调查、审理、调解等各方面的工作,是现阶段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最高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