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些事故一般都是人为造成的,那么有哪些经典医疗事故案例介绍分析呢?请看下文律图小编为您讲解。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巢刑终字第36号
抗诉机关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于巢湖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系安徽省半汤康复医院内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住(略)。200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 医疗事故罪 被巢湖市公安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 分局监视居住,2007年12月21日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决定被 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张言达,安徽福达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审理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 医疗事故 罪一案,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巢居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熔冰出庭支持抗诉,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权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言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7月21日,被害人刘x因 交通事故 致伤后在安徽省半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04年9月13日,刘x再次住进该院内科,被告人胡某担任内科主任,洪xx是刘x所在病床的主治医生。入院时,洪xx医生按规定要求给刘x做常规检查,但被刘x拒绝。同年10月4日,刘x出现胃部不适、打嗝牵引左前胸疼痛,当日值班的被告人胡某诊断为肠胃不适,给刘x输液三天(消炎药)的治疗,但未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也未将诊治情况做病历记录。10月6日晚,刘x又出现心前区疼痛、寒颤、恶心伴呃逆等症状,值班医生洪xx给刘x做心电图检查显示:左右心室肥大,认为病情复杂,向被告人胡某汇报,胡赶至病房后,又向分管副院长钟xx汇报,钟、胡、洪三人会诊后诊断为胃肠痉挛,并做灌肠处理,仍未对刘x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10月7日,刘x恶心、呃逆、腹胀、呕吐、不能进食等症状加重,当日值班医生郑永侠按前一天的处方和医嘱让护士给刘x输液。当晚负责全院值班的杨红卫医生前往病房,看了刘x的病情和当天的医嘱,认为还是肠胃毛病,并给刘x做了颈部按摩。10月8日7时25分,刘x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进食后恶心、呃逆、呕吐,诉说胸闷,值班护士董莉见刘x的体征符合休克症状,即给刘x吸氧后向钟xx汇报,钟xx赶至病房后,医嘱要求给刘x注射了一针安定,并输液治疗(治肠胃的药水和葡萄糖钙)。8时,被告人胡某上班,钟xx交待病情后离开。胡某对刘x听诊后发现有哮鸣音,向钟xx汇报建议刘x转院治疗,但仍未对刘x进行胸透等检查。10时30分刘x转至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胸透检查显示刘x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四分之三,当日上午11时25分,刘x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
上述刘x死亡病例,2005年9月14日经巢湖市医学会、2005年12月16日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均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省医学会分析意见:1、该院未完成入院常规检查,对病人是否有原发疾病不了解(尤其是肺部情况)。2、病情变化后,没认真体检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胸透等),对液气胸发生时间无法确定,延误了对液气胸的诊治时间。3、无尸检报告,对造成液气胸的原因无法判断。
原判依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1、医师执业证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是内科专业临床执业医师。
2、安徽省半汤康复医院临床科主任职责,证实该院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负责本科医疗护理等工作;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对危重病员要重点检查,把好诊断、治疗关。
3、医院管理制度(第六节临床工作制度)及病房医疗工作组织管理,证实新入院病员,医师应在2个小时内进行检诊(包括采集病史、查体、常规检查、特殊检查),患者入院后必须进行的一般常规检查有血、尿、便和胸部x光透视等;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科主任每周查房1-2次,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全科人员全面完成医疗任务。
4、刘x住院病历记录,证实“首次病程记录”载明因刘x拒绝而未作常规检查;2004年10月4日被告人胡某值班时,对刘x病情进行诊断治疗,但未作病历记录。
5、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证实刘x转至该院后,经胸透检查显示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四分之三,经抢救死亡。
6、证人xxx、xxx证言,证实其子刘x在半汤康复医院治疗期间,10月7日晚找不到值班医生;10月8日上午刘x被送到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该院接诊医生训斥半汤康复医院的医生郑永侠“病人身上有出血点了,搞这么严重才送来”。
7、证人x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4日下午2点多,刘x母亲向其反映刘x不舒服,其喊来值班医生胡某,刘x诉说胸口不舒服,不想吃饭,有点打嗝,左前胸疼痛,并说可能受了凉,胡某给刘x量了一下体温,好象没做听诊、扣诊等检查,量了量血压,给刘x开了三天的消炎药。
8、证人xxx、x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6日,其二人和胡某会诊时,均未提出给刘x做胸透检查,也未能诊断出刘x患液气胸。
9、证人xxx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10月7日值班时,按前一天医生所开的医嘱和处方给刘x治疗,洪xx是负责刘x床位的主治医生。
10、证人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6日晚,刘x病情有变化,洪xx认为情况不好,说要让病人转院,并打电话喊来胡某,胡又打电话喊来钟xx,仍诊断刘x是肠胃毛病;10月7日晚,负责全院值班的杨红卫去刘x病房,看了刘x的病历和当天的医嘱,认为还是肠胃毛病,并给刘做了颈部按摩;10月8日上午7点多,其查房发现刘x呼吸困难,脉搏跳动快,情况比较紧急,为刘x输氧并打电话喊来钟xx,按钟xx的医嘱给刘治疗。
11、巢湖市医学会巢湖医鉴(2005)013号、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2005)09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证实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 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刘x死亡的后果是由半汤康复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且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均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胡某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医疗事故一般都是医护人员违反规定而人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甚至影响到生命危险。如果医生能够按照规定,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故。不仅对患者造成了生命危险,同时还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患者和自己,避免让医疗事故发生。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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