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王姓患者因突感身体不适到离家最近的医院就诊,入院后医生发现她的消化道发生大量出血,在她入院后的前3个半小时以内输入液体量为500ml;入院后6小时输入液体总量为1000ml;入院后13个半小时内共输入液体量2500ml、红细胞悬液7个单位;首次输血时间是在患者入院后6个小时,在大出血量达1800ml后4个半小时。该患者于入院后14小时死亡,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律师的解答吧!
一、医疗事故案例——患者住院14小时,离奇死亡
患方主张医方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患者存失血性休克,未及时补液扩张血溶量以抢救失血性休克而起诉法院,法院安排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经律师医疗过错分析并代理鉴定陈述,20XX年8月,四川省X司法鉴定中心(X鉴[20XX]临鉴XXXX号)鉴定,医院承担60%责任。
根据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及临床医疗过程,律师经过细致的医疗过错分析,为患方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
1、未诊断、鉴别诊断低血容量性休克;直到患者死亡也未对患者作出低血容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2、在患者出血量已经达1800 ml的入院前3个小时中,未按照休克的治疗技术规范治疗低血容量性休克;
3、未对患者进行内镜止血、手术止血治疗;
4、未对患者进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讨论等;
5、未尽告知义务,剥夺了患方对于治疗医院及治疗医生的选择权。
律师总结并在鉴定会上陈述出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只列标题,具体内容未挂网):
(一)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不对患者已经存在的低血容量性休克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二)违反相关治疗技术规范,不为大出血休克的患者进行抗休克治疗,构成医疗过错;
(三)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未对患者进行内镜止血、手术止血导致患者因为上消化道大出血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四)违反我国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对患者进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讨论等,构成医疗过错;
(五)被告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剥夺了患方对于治疗医院及治疗医生的选择权,构成医疗过错;
(六)违反技术规范,未对患者进行规范的止血治疗导致患者大出血不止死亡,构成医疗过错。
二、关于损害后果
1、患者死亡;
关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者因消化道大出血量达2500ml,必然导致患者失血性低血容量休克,经治医生在明知患者可能会发生失血性休克的情况下,在为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全过程中,未为患者进行任何关于休克的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在休克治疗的最为关键的时期未为患者进行休克治疗,导致患者因为大失血休克死亡。因此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与经治医生的不诊断治疗休克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治医生未对患者进行手术止血、内镜止血等医疗过错也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治医生违反法律规定未尽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三、关于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被告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具有明显过错。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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