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证据不足的情形有哪些呢?《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根据逃税罪的定义,结合《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必须要证明行为人产生了应税行为,是纳税主体,且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对于无法证明行为是纳税主体,应纳税额无法准确计算的,不能认定行为构成逃税罪。
笔者通过搜集逃税罪案件中,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案例,通过整理和归纳,了解在逃税罪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构罪的证据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以便辩护律师在办理逃税罪案件予以参考。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1.1.无罪辩点:侦查机关未提供逃税数额的相关报告或者鉴定
1.2.案号: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冀唐古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1.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的逃税数额应当经税务机关稽查报告予以认定或者由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但至今侦查机关未提供该项证据,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100万,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已将剩余赃款全部上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山市**耐火材料厂及刘某某不起诉。
2.1.无罪辩点:是否承担逃税犯罪主体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管某某当选椒江区**村支部书记后至台州**实业公司法人的变更期间,是否由其承担逃税犯罪主体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3.1.无罪辩点:无法认定应纳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是多少,不符合起诉条件
3.2.案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170号)
3.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本案的应纳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是多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4.1.无罪辩点:证明行为人产生应税行为人证据不足
4.2.案号: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灵检公刑不诉[2019]8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灵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违法开发、建设及预售过程中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或其他税种的应税行为,其涉嫌逃税犯罪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5.1.无罪辩点:缺少证据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故意逃避税收义务
5.2.案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公刑不诉[2019]1号)
5.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证据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故意逃避税收义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6.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逃税的犯罪故意和行为
6.2.案号: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6.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具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逃税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7.1.无罪辩点:无法认定行为人是逃税的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公司的逃税是由公司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
7.2.案号: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贺检刑不诉[2014]4号)
7.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侦查期间未调取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海燕、公司股东的证言,致使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公司逃税的直接责任人,且无法认定公司逃税是由公司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8.1.无罪辩点:无法查明交易事项的真实性,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逃税的数额
8.2.案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17]1号)
8.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涉案的237份发票由谁开据的、发票载明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未查清,不能证明唐某某有偷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重庆市大足县**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 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