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劳动者主张被单位违法辞退的,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行离职的。
查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涉及到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问题,这一事实对劳动争议的结果极为重要,可以在有些情况下,对这一事实却难以查清。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各说一词的情况下,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目前,尚未有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实务中各地的做法存在的差别也比较大,但是,有不少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裁决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事实,该如何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个指导意见来看,采取了折中的方案,即不按用人单位的主张,也不完全按劳动者的主张,而是采取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当事人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这个法律条文看,其适用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存在法律条文中的行为,例如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做出了书面的辞退通知,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就做出辞退的原因进行举证,以证明其辞退的合法性。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明确的,没有争议,需要由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双方各说一词,又都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的情况下,明显并不能适用这个法律条文。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人力资源广州分公司诉称:原告不存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被告在2014年11月18日开始离职,属于自行离职;工资差额是第三个月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至5个月,实际上被告有3个月试用期。
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3年9月12日至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4.38元、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45.3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340.17元。
被告陈某武辩称:被告是被解雇的,被告是焊工,后来被分配到检查、修理电梯,但被告不同意该分配,故与第三人实业公司进行协调,后第三人实业公司的人事经理张某在2014年11月17日口头让被告不用再上班,没有作出书面通知,也没有作出补偿,只发放了10月工资2000元。第二天被告就不再上班。
第三人实业公司述称:与原告的诉称意见一致。
第三人人力资源公司述称:与原告的诉称意见一致。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案中,原告虽称被告是自动离职的,但无就被告的离职原因举证,被告也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在原、被告均无法证明被告的离职原因的情况下,视为原告提出且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被告、第三人人力资源公司无就仲裁裁决起诉,视为其同意该仲裁裁决,原告也无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5340.17元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应按5340.17元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因第三人人力资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告是第三人人力资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第三人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人力资源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武在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人力资源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某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340.17元,第三人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中,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各说一词。原告人力资源公司称被告陈某武是自动离职的,但无法就被告的离职原因举证,被告刘某武称,是被原告人力资源公司开除的,也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原、被告均无法证明被告的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视为原告提出且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