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996工作制是否合法?很明显,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的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这个条文看,经劳动者同意的,每天可以延长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也是说,极端情况下最多每月有十二个工作日,每天3小时,共加班三十六小时。
所以,长期实行996工时制度的,肯定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更不能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
实务案例分享:刘某辉陈某辉拒绝接受强迫加班,传动公司传动公司以此为由将刘某辉辞退,法院认定传动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刘某辉,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传动公司向刘某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辉诉称:刘某辉2009年9月7日入职被告传动公司处,担任质检总经理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签订,劳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4月2日,传动公司以刘某辉拒绝加班为理由,将刘某辉辞退,传动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仲裁未获支持,为此刘某辉诉至贵院,现要求判令传动公司单位向刘某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
被告传动公司答辩称:传动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原告刘某辉作为质检总经理,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属于重大违纪,以此辞退原告刘某辉,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刘某辉提供的录音、传动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等,双方发生本案诉讼的原因是刘某辉没有接受单位提出的加班要求引起。
对此,法院认为传动公司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包括刘某辉在内的员工,不愿意加班的,不能据此认定刘某辉管理不善,带头违纪。故传动公司对刘某辉做出《处罚决定书》无相应事实依据,且该份《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对刘某辉罚款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具体规章制度条款。
据此,法院认定传动公司辞退刘某辉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支付刘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刘某辉于2009年9月7日入职至2013年4月2日被辞退,传动公司应支付刘某辉8个月工资。
根据刘某辉的工资卡的交易记录,可认定刘某辉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传动公司应支付刘某辉的赔偿金为48000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传动公司传动公司支付刘某辉陈某辉赔偿金人民币48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律师点评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宪法权利,996工作制违法是肯定的,即使是在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内,这种加班也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仍不能强迫加班。对于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加班,则劳动者无论是否同意,都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用人单位实行996工作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双方自愿才是存在的基础,劳动者愿意加班,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否则对于这种明显违法的工作制,如果员工积极维权,劳动部门也不可能放任不管。所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不一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