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本文题目中的问题,可分为几种情况:
1、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购置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比如租金、房屋价格上涨的收益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全资购置的房屋,《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明确了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时,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有权登记在婚前财产出资方名下,笔者认为,因为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此时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首付,或者用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首付,婚后还贷,无论所有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