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那么,如果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尚未完全缴纳,其表决权是否会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7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亦即,股东的表决权是否会受到限制首先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如果作出了相应限制,则执行章程规定;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那么仍按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即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尚未完全缴纳,不影响股东的表决权;第三,如果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那么执行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