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中国加入的人权公约

  中国历来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08年6月底,中国已经加入23个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其中有4个是上个世纪50年代加入的,其它19个都是改革开放之后批准加入的。

  1956年12月28日,中国加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十一、四十五条作了保留)

  1956年12月28日,中国加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十、十二、八十五条作了保留)

  1956年12月28日,中国加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十条作了保留)

  1956年12月28日,中国加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四条作了保留)

  1980年11月4日,中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

  1981年12月29日,中国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对第二十二条作了保留)。

  1982年9月24日,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1982年9月24日,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四条作了保留)

  1983年4月18日,中国加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1983年4月18日,中国加入《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对第九条作了保留)

  1983年9月14日,中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了保留)。

  1983年9月14日,中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了保留)

  1986年12月12日,中国加入《禁止酷行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对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了保留)

  1987年10月21日,中国加入《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

  1990年9月7日,中国加入《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0日对中国生效。

  1992年1月31日,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六条作了保留)

  1997年12月17日,中国加入《就业政策公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

  2001年3月27日,中国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等提出了三项声明)

  2002年8月8日,中国加入《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3年8月8日对中国生效。

  2002年12月3日,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2004年9月22日,中国加入《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同年10月22日对中国生效。(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了保留)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加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8年6月27日,中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另外: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对中国生效。

        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两个公约,一个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另外一个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般通称前者为A公约,后者为B公约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10月签署了A公约,这一公约在2001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中国正式生效。B公约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中国签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及保留条款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公约第29条第1款持有保留

第二十九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2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公约第22条持有保留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不能以谈判或以本公约所明定的程序解决者,除争端各方商定其他解决方式外,应于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时提请国际法院裁决。

3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4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5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6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持有保留

第 二 十 条

    1、如果委员会收到在它看来是可靠的情报,有确凿证据证明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正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研究该情报并为此目的提出它对这一情报的说明。

    2、考虑到有关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说明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有关情报,如果委员会认为有正当理由,它可以指派1名或1名以上成员进行秘密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报告。

    3、如果该调查是根据本条第2款进行的,委员会应谋求该有关缔约国的合作。在该缔约国的同意下,这种调查可以包括对其领土的访问。

    4、委员会在对其成员或成员们根据本条第2款所提交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这些结果连同任何适合于当时形势的意见或建议一起转交该有关缔约国。

    5、本条第1至4款所指委员会所有程序应是保密的,在程序的所有阶段,均应寻求该缔约国的合作。在根据第2款所进行的这种调查程序完成之后,委员会可在与该有关缔约国协商后,决定将关于这种程序结果的简要报告载入其根据第二十四条所编写的年度报告中。

第三十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在其中一方的要求下,应提交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各方不能就仲裁之组织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8 《同酬公约

9 《儿童权利公约

公约第6条持有保留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10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持有保留

第八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8.10.5签署,待批准

13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4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5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公约第10、12、85条持有保留

第十条

  各缔约国得随时同意将根据本公约应由保护国负担之任务,委托于具有公允与效能之一切保证之组织。

  当战俘,不拘为何原因,不能享受或已停止享受保护国或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组织的活动之利益时,则拘留国应请一中立国或此种组织担任依照本公约应由冲突各方指定之保护国所执行之任务。

  若保护不能依此布置,则拘留国应在本条之规定之约束下,请求或接受一人道主义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服务,以担任依本公约由保护国执行之人道主义的任务。

  任何中立国或任何组织经有关国家邀请或自愿提供服务而执行任务时,在行为上须对本公约所保护之人员所依附之冲突一方具有责任感,并须充分保证能执行其所负之任务,且能公允执行之。

  各国间订立特别协定,如其中一国因军事关系,特别是因其领土之大部或全部被占领,以致该国与其他一国或其盟国谈判之自由受限制,即或是暂时的,本公约上列规定不得因该项特别协定而有所减损。

  凡本公约中提及保护国,亦适用于本条所指之代替组织。

第十二条

  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之手中。不论个人之责任如何,拘留国对战俘所受之待遇应负责任。

  拘留国仅能将战俘移送至本公约之缔约国,并须于拘留国对于接受国实施本公约之意愿与能力认为满意后行之。战俘在此种情形下被移送时,其在接受国看管期间,本公约的实施之责任即由该接受国承担之。

  但若该接受国在任何重要方面未能实行本公约之规定,则原移送战俘之国,一经保护国通知,即应采取有效办法以纠正此种情况,或要求将战俘送还。此项要求必须照办。

第八十五条

  战俘之因被俘前所犯之行为而依据拘留国法律被诉追者,即令已定罪,应仍享有本公约之利益。

16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公约第11、45条持有保留

第十一条

  各缔约国得随时同意将根据本公约应由保护国负担之任务,委托于具有公允与效能之一切保证之组织。

  当受本公约保护之人,不拘为何原因,不能享受或已停止享受保护国或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组织的活动之利益时,则拘留国应请一中立国或此种组织担任依照本公约应由冲突各方指定之保护国所执行之任务。

  若保护不能依此布置,则拘留国应在本条之规定之约束下,请求或接受一人道主义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服务,以担任依本公约由保护国执行之人道主义的任务。

  任何中立国或任何组织经有关国家邀请或自愿提供服务而执行任务时,在行为上须对本公约所保护之人员所依附之冲突一方具有责任感,并须充分保证能执行其所负之任务,且能公允执行之。

  各国间订立特别协定,如其中一国因军事关系,特别是因其领土之大部或全部被占领,以致该国与其他一国或其盟国谈判之自由受限制,即或是暂时的,本公约上列规定不得因该项特别协定而有所减损。

  凡本公约中提及保护国,亦适用于本条所指之代替组织。

  凡中立国人民处于占领地或交战国领土内而其本国并无通常外交代表驻在该国时,本条各项规定应对彼等适用。

第四十五条

  被保护人不得移送于非本公约缔约国之国家。

  本规定不得构成对于被保护人在战事结束后被遣返或其回到原居住国之障碍。

  拘留国只能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之缔约国,并须于拘留国对于接受国家实施本公约之意愿与能力认为满意后行之。如被保护人在此种情况下被移送时,其在该接受国看管期间,实施本公约之责任即由该接受国担任之。但若该国在任何重要方面未能实行本公约之规定

,则原移送国一经保护国通知,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纠正此种情况或要求将被保护人送还,此项要求必须照办。

  男女被保护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移送于因其政治意见或宗教有信仰恐惧迫害之理由之国家。

  本条各项规定亦不构成对于根据战事开始前所订之引渡条约,将被控违犯普通刑法之被保护人予以引渡之障碍。

17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8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 《世界人权宣言》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中国加入的人权公约  公约  公约词条  人权  人权词条  中国  中国词条  加入  加入词条  
政治

 天下第一剑!!!

  在地下沉睡2400多年后,它醒来的第一道寒光就令人心惊。1965年12月,考古队在发掘江陵望山的一座楚国贵族墓时,发现了一柄寒光闪闪、刃...(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