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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融科技强监管元年

作者| 欧阳锋

来源 | 镭射财经(leishecaijing)

疫情“黑天鹅”突袭,金融机构的展业路径、运营管理、资产质量、风险控制均面临冲击,倒逼金融行业加速数字化转型。疫情之后,金融机构数字化与金融科技发展议题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也是贯穿今年金融业改革的核心。

金融科技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释放增长潜力的同时也潜藏风险金融与科技交叉导致风险复杂性和外溢性更突出。从今年的金融监管动态来看,监管在消费金融、保险、证券、基金、P2P等领域穿透加深,同时约谈金融科技巨头,不断平衡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金融科技本质上看,落脚点始终在金融,因此不能忽视金融风险属性。科技与金融、监管深度融合,既打开金融服务增长空间,又提升展业过程中的质检、风险处置效率,真正实现科技赋能金融服务创新的价值落地。

目前,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或金融科技分支部门,自主研发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对自身业务进行数字化改造并应用于自营场景。与此同时,大量金融科技服务商也参与到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中。

金融业作为强周期行业,而金融科技作为一种新业态,并未经过完整的周期洗礼,数据和模型必然存在缺失和风险。倘若放任金融科技发展,不对金融与科技有效隔离,数字化系统可能就会放大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无法应对经济波动加剧带来的宏观周期风险,更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对于监管而言,今年是金融科技爆发的一年,也是监管科技快速发展的一年。金融监管从严从紧,既保持金融科技的活力,又时刻防范金融风险,逐渐摸索出一套符合中国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01周期轮动加快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金融机构在获客成本上升、融资渠道收窄、信用风险高企的展业环境中,与风险周期近距离博弈。金融机构传统的重线下、重人力的服务模式,遭遇了史无前例的冲击。

金融业本身与经济周期有较强的相关性,时刻经受周期律的影响。作为金融科技的新业态,消费金融公司、互金机构、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从跑马圈地到趋于合规的震荡上升过程中,没有经历过完整的周期磨练。疫情冲击之下,市场隐蔽的风险得到释放,同时也加速了行业周期阵痛的到来。

周期虽痛,但发展又往往会形成一个回环。金融业唯有顺应监管与金融科技潮流,谋求新的获客、风控和经营理念,才能校准当下的坐标与航向。各个金融供给主体纷纷开启数字化转型,以科技驱动业绩增长,预测并应对周期的影响。

金融科技为标志的金融数字化转型,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重塑基础设施,把分散、无序的业务单元数据化、系统化,进而更加高效地配置资源。金融科技发展的背后,核心驱动要素在于大数据和数字化平台,数字数据和数字化平台协同运作,实现金融服务精细化运营,公司经营降本增效。

从长远角度来看,金融科技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对金融增长与稳定的作用举足轻重。首先,金融科技能提升金融体系透明度,利用大数据改善征信质量,减少资金分配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普惠金融的推进提供风险评估和定价能力。

其次,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通过智能机器人、智能中台、风控模型升级金融机构运营能力和服务模式。集约化的管理系统和便捷的贷款、投资工具,最终能提高金融市场资源分配效率,满足小微企业和用户的金融服务可得性。

金融稳定理事会研究报告曾提到,分布式记账技术能大幅缩短结算时间,简化结算流程,提高交易执行效率和速度,减少交易方的风险暴露,释放抵押品和资金占用,进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效率。

最后,金融科技的井喷式发展,丰富了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降低企业和用户获得金融服务门槛,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零售银行、保险业、证券业、基金行业通过数字化转型,可以降低信贷和投资准入条件,同时各类金融科技服务商帮助延展服务更好的触达至目标客群。

此外,金融科技也能赋能监管创新。金融科技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更多高效率的工具,让监管能及时准确地识别金融机构股东准入管理、关联交易识别、流动性管理方面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指出,监管利用大数据智能算法,围绕财务、股权、关联关系等信息对企业风险进行扫描,实现风险的实时分析与处理。

当前,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共识,金融科技也逐渐完成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在金融科技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时,金融周期风险也随之膨胀,监管出手整治尤为必要,这也是引导金融科技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02金融创新守牢风险底线

无论金融与科技如何交融,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为金融服务,“tech”只是一种依附于金融业态的技术手段,实际上仍是一种金融的创新形式。既然本质是金融,就意味风险时刻伴随。今年以来,监管采取一系列措施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遏制了盲目扩张和滥用杠杆风险

截至今年11月中旬,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专项整治,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压降至完全归零,数十个省市相继宣布全部取缔辖内网贷业务。P2P网贷背后是一些不具备借贷能力的机构,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名义大肆扩张,甚至存在设立资金池,涉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卷款跑路等乱象。

互联网贷款方面,银保监会七月份正式下发并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商业银行、助贷平台、借款人等多个层面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获客、产品设计、风控、催收等环节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崛起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通过高杠杆率迅速扩张,给监管带来较大压力。十一月份,银保监会、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杠杆率、贷款金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展业范围等。

金控监管办法的落地更是将民营金融控股、互联网金融控股正式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金控必须持牌经营,有效打击借金控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的行为。

另外,监管部门今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乱象整治和知识教育两方面推进,尤其加大了对消费者保护乱象的打击力度。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郭武平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表示,银保监会对产品设计、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合作、互联网保险等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乱象进行整治。

监管之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管理,主要原因为互联网金融借科技手段掌握了较多资金配置话语权,资产规模和用户体量大,对金融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其中,金融科技改变金融服务供给方式,冲击了金融产业格局,也对金融安全产生新的风险

金融科技风险主要包含资金期限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风控模型不完整导致的信用风险,系统迭代带来的信息科技风险,内部治理和流程失当引发的操作风险等。近几年,金融科技内控机制失灵导致的操作风险时有发生,尤其在消费金融领域。

巴塞尔委员会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风险。从行业来看,一些金融科技服务商、大数据风控公司对数据管理缺乏有效管控,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流入套路贷、暴力催收领域。

金融数字化转型趋势下,金融监管也将随之增强,以守牢风险底线。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金融数字化转型需要提升四方面能力,其中就包含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

金融数字化转型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对金融科技实施穿透式监管。当然,金融监管最终的落脚点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打击寡头垄断,为服务实体的金融创新营造更加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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