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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档案怎么办? 员工违规跳槽,公司可以扣档案么?

  辞职了档案怎么办?

  辞职了档案怎么办?辞职后马上有一个新的接收单位,可以直接将所有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转移到新的单位。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建议可以先把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和其他可以管理档案的部门。

  辞职后的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你辞职的单位委托你的档案在人才市场保管,你要做的就是拿着这个证书去人才市场,把你的档案从报关变成个人委托。变更公司后,将与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带到劳动力市场,重新申请托管。事实上,这种文件传输程序在处理异地工作时更有用。单位人力资源部会有专人负责员工档案的问题,一般会帮忙处理,但有些非正式的公司会让我们自己处理,具体的处理方法要咨询社保局。如果公司直接给我们保留档案,就简单多了。如果找到新公司,可以把档案转到新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辞退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给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相关内容:

  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当以带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为依据。

  (二)查阅和利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当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的资料室。

  (三)除特殊情况外,档案一般不外借供查阅。如需借出检查,应提前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授权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文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文件阅读规定,严禁涂改、圈定、提取或替换文件。审查员不得擅自披露或者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需要从档案中调取证据,必须征得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处理。

  员工非法跳槽,公司不能扣档。

  员工违规跳槽,公司可以扣档案么?

   一年前,为了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某机械厂来到一所名牌大学进行招聘,并与应届毕业生周晓(非上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工厂向周晓所在的大学支付了3000元的教育补助金,并将周晓的户籍纳入工厂的集体户口。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周晓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周晓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20000元,教育补助金3000元。

  六个月后,周晓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周晓的辞职,但要求周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教育补贴。结果,周晓没有支付违约金,机械厂也没有为周晓办理离职手续,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

  三个月后,周晓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人事档案。制造商提起反诉,要求周晓赔偿违约金和教育补贴。

  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周晓辞职后,工厂批准了,即他应及时为周晓办理离职手续。机械厂没有为周晓办理离职手续,这确实是错误的,应该纠正。周晓因个人原因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然而,不幸的是,在周晓拒绝支付违约金后的60天内,该机械厂没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放弃了主张其权利的机会。由于仲裁时效已过,机械厂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周晓的主张三个月后得到了仲裁部门的支持,而机械厂的反诉却被驳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有义务按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体现了一种个人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不出具复工单,不办理复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机械厂反诉不同,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一般受法律上的时效限制。同理,如果不受工期影响,机械厂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周晓因误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目前经常发生辞职者为了逃避支付违约金而一走了之的情况。在这方面,雇主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支持。但也有用人单位认为,拒不辞职、扣押档案是抵制个人违约的唯一途径,这实际上阻碍了员工的合法就业权利,也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以上机械厂的教训再次提醒大家,打击侵权违约是不可取的。

  近日,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改进本市招用和辞退劳动者登记备案程序的意见》中重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工作)关系(包括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完成劳动者在职业介绍机构的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作为专职劳动者(指标准劳动关系),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录用或者回避登记手续后,负责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动、保管和移交。

  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填写《上海单位离职证》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第三份交给离职员工本人。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向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直接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站办理劳动者招聘或退出的登记备案手续。必须强调的是,在办理网上离职登记手续时,仍应按要求填写《上海单位离职证》。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和人事档案转移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劳动者要珍惜自己的职业信用,履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样才能维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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