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律疏》,后人因其所疏为唐律,疏文开头又有“议曰”二字,故名之曰《唐律疏议》或《唐律疏义》。三十卷。成书于永徽四年(653年)。
唐代立法,始于高祖李渊,高祖即位后,曾令纳言刘文静等参照隋律制定法律,武德元年颁行新格五十三条。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定律十二卷,五百条,颁行天下。武德律只是对开皇律稍作修改而已。太宗即位后,令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于贞观十一年定律十二卷,共五百条。贞观律对隋律作了较大的修改,成为具有特色的一代法规。高宗永徽元年又下诏修定法律,次年重新颁布。永徽三年,又令长孙无忌等人广召律学人才,编写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叫《律疏》,于次年十月奏上。疏议因为是官方对律文的解释,明法科考试必须以它的解释为准。官吏断案也可以它为依据,它成了唐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律疏》写成颁行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在个别内容和文字上又做过一些修改。经考证,今本《唐律疏议》为开元二十五年颁行,三十卷。参撰《律疏》的官员除长孙无忌外,还有李勣、于志宁、唐临、段宝玄、刘燕客、贾敏行等。
长孙无忌,字辅机。生年不详,卒于唐显庆四年(659年)。河南洛阳人。曾辅助太宗夺取帝位,太宗长孙皇后之兄。曾任吏部尚书、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太子太师等职。贞观二十三年,与褚遂良受遗诏辅政。拜太尉、扬州都督,同中书门下三品监修国史。后因反对高宗立武则天为后,遭武后忌恨。显庆四年,被人诬告谋反,流放黔州,自缢而死。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每篇的名称、卷数和条目如下:一、名例,共六卷,五十七条,是关于刑名和刑法总则的规定。二、卫禁,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宫室警卫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律文。三、职制,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和驿使职责的法律规定。四、户婚,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田赋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五、厩库。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六、擅兴,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规定。七、贼盗,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惩治所谓“贼盗”的法律规定。八、斗讼,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九、诈伪,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的法律规定。十、杂律,共两卷六十二条,是关于买卖、借贷、犯奸、度量衡、交通、赌博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十一、捕亡,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亡犯人和兵丁的法律规定。十二、断狱,共两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囚管理的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每篇的开头都有一段“疏议”,说明律名的渊源和排列次序的理由,在每条律文后附有“疏议”,“疏议”既解释了律文和注释的意义,又阐明了法理,对律文中不够完备和不够易懂的地方,还引用律书以外的法令进行补充和说明。对律文中的疑难之处,又设为问答作进一步的解释。全书逻辑谨严,术语周密,文字精炼,解说详明,“疏议”的解释和说明,不仅使难懂的律文变得明白晓畅,也使全书变得更加周密完备,既大大提高了全书的理论性,也提高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时的准确性。这种律文和疏议有机统一的体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空前的,唐律所以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楷模,影响广泛而深远,同全书的体例是分不开的。
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代表,它上承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法律,下启宋代和明清的法律,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律,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另外,《唐律疏议》还记载了大量的唐代社会政治、经济及其他方面的资料,又因为它的准确和周密,从而成为研究唐史的基本史料。
《唐律疏议》一书,宋元清有刻本,明清有钞本。其版本大致有三个系统:一、上海涵芬楼影印滂熹斋藏宋刊本(可能刻于南宋后期)系统。包括残宋本(存卷十一、十三、十四各卷零叶,藏上海图书馆)、元大字本(存卷十五、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藏北京图书馆)、元刻本(藏北图)、清兰陵孙氏覆宋抄本(藏上图)以及《四部丛刊》本。二、元至正本系统。包括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存十五卷,藏北图)、清嘉庆十三年孙星衍刊顾广圻校《岱南阁丛书》本以及诸可宝重刊本、江苏书局本和光绪十六年沈家本重校本刻本。北图藏的明钞本和清乾隆丁酉曲阜孔氏钞本也属于这一系统。三、文化本系统。包括日本文化二年官校本和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和国学基本丛书本。另外,敦煌和吐鲁番文书中还发现了一些唐写本律和律疏残卷,其中律疏残卷六件,律文残卷八件,除少量藏于国内外,大部分藏在英、法、德、苏、日等国。此外,沈家本曾见到一个清乾隆五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写校毕的钞本,为清代著名校勘学家卢文弨晚年手校之本,其所据以校此本者,有宋本及元本。此钞本为沈家本之友董绶金所藏,现在下落不明。《唐律疏议》曾收入《岱南阁丛书》、《四部丛刊》三编、万有文库和国学基本丛书等丛书中。一九八三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刘俊文点校本,是现在公认的比较好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