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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金税三期后财务人员面临的5大风险

风险1:做账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

案例:

春节给公司员工员工发放福利4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注意:上述会计核算的错误之处在于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户核算。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期末根据福利费的发生额分配结转到成本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总结:

1.财务人员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

2.既方便企业内部加强福利支出的管理,也便于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进行有效的管理;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风险2:大数据比对带来的预警风险

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不断利用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进行虚开发票,收取3%-5%不等的开票手续费,导致预警被查!

疑点监控指标:存货为负数预警、利用增值税免征点以下顶额开票等预警。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2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元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700元

注意1:公司只有销售,却从来没有购进,必然会导致税务系统中存货为负数预警;

注意2:随着金税三期的深入,税务局可通过大数据平台实时获取工商、社保、银行、电力、房产等各个部门的涉税相关信息,并实现数据自动比对,对于比对不一致的将面临预警监控的风险

风险3:税收强制规范带来的稽查风险

案例:

2016年12月企业计提了200万元工资薪金,未发

借:管理费用-工资 2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元

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若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了就允许扣除!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在2017年4月份发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 200万元

注意:该笔账务处理从税务角度来看,工资并未实际发放完毕,因此200万元计提的工资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稽查风险

风险4: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带来的发票风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有实际业务往来,乙公司却让甲开具了一份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7%开票手续费。

购货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0万元

库存现金 7万元

注意1:该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却花7个点买票抵扣,属于虚开虚抵,存在非常严重的涉税风险以及刑事风险

注意2: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全国发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若纳税人未正确、规范地开具带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税务机关将按发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从现在开始,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几种情况一户不漏地进行监控和追查:

(1)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提醒1

营改增后,以往粗放式开具发票的习惯一定要纠正了,不按规定开票行为将成为严查发票的稽查重点,开票不规范将直接影响大数据统计与分析;

提醒2

随着金税三期的深入,发票的轨迹越来越成为大数据自动比对的重要依据,电子底账系统发挥了更大的功能,虚开虚抵发票将是自掘坟墓;

风险5:做账错误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

山东一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属于认缴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5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甲 5000万元

风险1:

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风险2:

还存在由于个人股东未缴纳的注册资本计入“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变成股东借款,超期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20%)的涉税法律风险

风险3:

还存在由于认缴制下公司对外融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仅仅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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