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建立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
1工伤康复是将康复学应用在一个特定的群体一一工伤职工中,从而实实在在地体现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利益的有效保护。工伤康复的服务主体是工伤职工,即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引起残疾或功能障碍,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职工。
2.工伤康复的最终目标是使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因此,除采用医疗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以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之外,更大量地采用职业康复的技术和方法,以促进工伤职工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3.由于工伤康复体现工伤保险职能,依托于工伤保险体系,因此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性,同时,工伤康复作为康复学的独立分支,又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因此,要较好地实施工伤康复,必须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
4.工伤康复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工伤保险的属性和基本原则,即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强制性。
5.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工伤康复实际上是一种工伤的待遇,只不过这种待遇不是以补偿金的形式,而是通过为工伤职工提供的各种康复服务来体现的。因此,不仅工伤职工的各项康复服务的费用和成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许多国家甚至用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投资兴建专门的工伤康复中心或医院,以保障工伤康复服务的提供。
工伤的医疗康复:主要是利用各种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义肢矫形、心理治疗、中国传统康复治疗等六大治疗支柱。
工伤的职业康复:使工伤残疾职工重新恢复职业劳动能力,并根据他们的职业兴趣和身体功能,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职业劳动,从而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职业康复主要包括职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训练以及职业指导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工伤康复的工作内容还包括工伤的功能评估和伤残评定,包括各种体能、电生理诊断、心肺功能、运动功能、心理、认知功能、言语功能、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的诊断评估等。同时,由于工伤事故不仅造成了工伤职工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的丧失,也对工伤职工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因此,工伤心理康复在工伤康复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另外,工伤康复不仅包含了复杂的技术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因此,社会康复也应该成为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环节。
工伤康复是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举措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于90年代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并于1996年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更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并对“工伤康复治疗”和“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等的费用做出了原则规定。因此,工伤康复是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举措。
在国际上,工伤保险一个普遍遵循的原则就是“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
工伤康复的关键则是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康复曾被认为是一种后续治疗,以往,康复治疗大都是在针对导致残疾的伤病特异治疗告一段落并转送至康复机构之后才开始进行。许多伤残职工因此丧失了早期康复的宝贵时机, 甚至发生了续发性障碍而进一步增加了康复的难度。
因此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无论是对降低伤残职工的神经功能缺损程度,提高生活自理及运动功能,还是防止合并症的发生都有重大意义。康复医学应该贯穿于整个伤病防治过程之中,尽早开始功能锻炼有助于功能和能力的尽早恢复。 但也应强调,伤病的特异治疗和康复治疗的结合需要根据伤残职工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因为任何康复措施均涉及某种程度的活动,康复措施的强度应该取决于伤残职工的体质情况和伤残的稳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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